军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关待遇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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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和邓小平同志十一月二日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的报告,是非常重要的文件。认真贯彻中央的规定和小平同志的报告,对于发扬我党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团结全国广大干部和群众,同心同德搞好四化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国务院规定和我省情况,本着既反对领导干部生活特殊,又反对平均主义,并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对省委书施、副书记、常委,省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等高级干部生活待遇,作如下具体规定:一、宿 舍(一)高级干部的宿舍每户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二)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子女所在单位解决。今后高级干部不得以解决其已工作子女的住房为理由,要求扩大自己的住房,或要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安排住房。(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否则,其住房费由个人自付。(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其遗属的住房,另作妥善安排。二、房租和水电费(一)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每人宿舍附设会客室一间、办公室一间;其他高级干部每人宿舍附设会客陆者盯室一间。高级干部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免收房租。(二)高级干部宿舍均单独安装水、电表,水电费自理。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早和),按占宿舍面积比例,免交水、电费。(三)高级干部宿舍冬季取暖费自理,但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取暖用煤,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三、家具和生活用具(一)家具和生活用具,由个人自理,对确有困难的,由公家适当配备,按照规定收取租金。自愿折价的,可合理拆价处理给本人。其宿舍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家具,由公家配备,免地租金。(二)凡高级干部生活用品,如电冰箱、电视机等,一律由个人自理。四、交通工具(一)汽车: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每人配备专车一辆。其他高级干部一般不配专车,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高级干部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需用车的,按规定收费。(二)火车: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车软卧包房。其他高级干部因公外出乘坐火车,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五、服务人员(一)省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省长、政协主席的的宿舍,配备炊事或服务员一人。原配备的警卫员取消。其他高级干部暂不配炊事员和服务员。(二)在按上述规定应配备炊事员或服务员的人数内,本人愿意自雇服务人员的,由公家发给自雇费每月四十元。六、出差、出国和外出休养(一)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不能携带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凡有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同行的,其车、船、食宿费用自理。(二)高级干部出国访问,除礼节上需要带夫人者外,一律不准带子女亲属。(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可携带家属陪同照顾,但—般不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四)高级干部外出视察和检查工作或外出休养,除有关招待所机关负责接待外,不得组织人员迎送;不许举办宴会、专场晚会和其他特殊招待,不许动用公款购送土、特产品。(五)伙食费和粮票按规定标准收交。七、文化娱乐(一)原则上不得为个人组织专场电影、戏剧以及其它文娱活动。如为个人放电影,要收取影片租金。(二)除外事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为高级干部设特座。(三)为高级干部集体放映电影一律按市价售票。如放映不宜扩大范围的“内部参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场。(四)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文娱活动,高级干部及其家属子女参加时,要同群众一样照章购票。八、不请客送礼(一)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二)不准以试用、试尝、借用等名义,无偿占有或低价购买国家和集体生产的产品。(三)各部门各地区和生产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高级干部个人赠送嫌好物品。(四)在外事、外贸活动中,接受对方赠送的礼品,除价格不高的纪念品外,一律交公。九、食品供应(一)我省高级干部一律不实行食品定点供应和食品特需供应。(二)高级干部食品供应,应与市价相等,并实行优质优价,超过定量的按议价供应。十、遗属的生活安排高级干部逝世后,对遗属的生活安排问题由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颁发执行。上属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高级干部应自觉遵守。今后凡违反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错误严重,情节恶劣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本规定自一九八0年二月试行。
军转干部的待遇是怎样确定的
(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军转干部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二)自主择业拍歼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对于立功或被大军区枯贺猜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没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分别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增发。
军人有什么福利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x0d\x0a1.救济费\x0d\x0a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救济费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对生活困难的救济,一般应经本人中请或党小组提名,经群众评议,党支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团或相当团一级的政治机关审批,不准个人决定。开支数量过大的,应报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定期(半年或3个月)了解、研究干部、战士、职工的生活困难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应主动提出报请上级给予救济或补助。救济费掌握使用的原则是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经常有困难的经常补助,临时有困难的临时补助。\x0d\x0a2.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x0d\x0a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为鼓励军队干部家属尽量不随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决定从1986年1月起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优待,建立了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的制度。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x0d\x0a3.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x0d\x0a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用于编制内的幼儿园、子女学校实有教职工、临时工以及待安置的人员的工资、补贴性质的费用,这是属于用于个人的经费部分。另一部分是用于购置教学器具、玩具、办公用品、图书、文体器材、生活用具和培训教师所需费用以及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属于公用经费部分。工资、补贴性质的经费由总部按各大单位编制定额内的实有教职工人数,年初通过后勤供应渠道拨给各大单位,由干部、财务部门提出分配意见,逐级下拨,不得截留。公用经费部分由总部按各大单位干部、职工的在园、在校子女人数给予补助;各大单位可留15%作为机动;其余按在园、在校子女人数,由干部、财务部门拨给办园办校单位或幼儿园、子女学校,包干使用。\x0d\x0a4.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x0d\x0a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干部子女因特殊情况不能人本部队幼儿园的问题而于1990年8月建立的。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x0d\x0a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x0d\x0a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为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而实施的奖励,于1979年7月建立。规定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一次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x0d\x0a6.离休干部荣誉金\x0d\x0a离休干部荣誉金是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中央军委关神埋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于1988年7月起建立的。凡荣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以及胜利功勋荣誉章的,每月按不同标准发给荣誉金,随离休干部的工资发放。\x0d\x0a7.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x0d\x0a军队离休干部交通费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可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的规定,于1983年1月起建立的。在此之前,曾在个别军区进行了试点。离休干部交通费按编配有专车而不配专车的干部、军职干部、师职以下干部设置了3个发放标准,每晌困月随工资发给个人。离休干部领宴瞎念取交通费后,除开会、听报告、外出作传统教育报告、上级组织谈话,以及抢救危重病人用车免予收费外,其他用车一律收费。离休干部病故后半年之内,其配偶可继续享受交通费待遇;半年之后,停发交通费。\x0d\x0a8.离休干部特需费\x0d\x0a离休干部待需费是为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经费开支,于1984年9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通知建立的,特需费原按每人每年制定一次性计领标准;从1991年1月起,将年计领标准改按分月计算,列入福利费科目专项报销。离休干部特需费由离休干部的管理单位统一掌握开支,用于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此项经费不得发给个人,也不得挪作它用。\x0d\x0a9.防暑降温费\x0d\x0a防暑降温费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于1993年起建立的。享受防暑降温费地区范围,根据气候条件将部队驻地划分5个区域,最低每年2个月,最高每年10个月不等。防暑降温费标准按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区分,每月随工资发放。防暑降温费列“福利费”科目报销。\x0d\x0a10.军人职业津贴\x0d\x0a军人职业津贴是为了增强军人献身国防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从1993年10月起,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金制度的原则;结合军队实际,建立了军人职业津贴。军官和文职干部的职业津贴按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区分,士官的职业津贴按军衔等级区分发给。离退休干部也同时享受军人职业津贴。\x0d\x0a11.福利补助\x0d\x0a福利补助从1993年10月起,军队原来的物价性、福利性补助、补贴,均按照与国家相同的口径归并的原则,部分并入了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其余继续保留。如原有的洗理费,书报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食补贴,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等,除按规定已并入基本工资以外,剩余部分予以保留,改称为福利补助和伙食补贴两种,区分为军官和文职干部、士官两种标准,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x0d\x0a12.干部公勤费\x0d\x0a干部公勤费是补助性质。在职的副军职以上干部和全体离休干部均可以享受公勤费的待遇。公勤费标准分为全费月标准、半费月标准和1/4月标准3种。凡按中央军委颁布的领导干部公勤人员编配专用公勤人员的,无论雇请与否,均发全费;俩人编配1名公勤人员发半费;离休的师职以下干部按1/4计发。公勤费由财务部门按月随工资发给干部本人。\x0d\x0a13.离休干部生活补助\x0d\x0a离休干部生活补助是国务院于1982年颁发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决定时建立起来的。军队离休干部也同样执行,即从1982年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x0d\x0a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x0d\x0a1937年7月7日一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x0d\x0a1943年1月1日一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x0d\x0a当年1-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都一次全额发给;从离休的第二年开始,在每年的1月份一次发给;\x0d\x0a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根据她们的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助费;建国以后入伍的,发给生活补助费的人员,需经备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生活补助费由她们所在单位发给。经费开支列入“福利费”专项报销。\x0d\x0a14.政府特殊津贴\x0d\x0a政府特殊津贴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凡在自然科学高等教育、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方面第一线工作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可以申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享受每月1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但军队中副军职以上领导干部,虽是专家、学者,但不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x0d\x0a15.房租补贴\x0d\x0a军队的住房补贴是根据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于l992年7月起建立的。按照改革住房低租金的步骤,在提租的第一步,从1992年7月起,对经批准租住军产房的人员,按基本工资的2%的比例发给住房补贴。按此原则由总后勤部颁发了提租第一步的住房补贴的金额标准。在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补贴,但金额标准尚未公布执行;以后,随着租金的提高,相应地增加补贴。军官按职务等级,文职干部按专业技术等级和非专业技术等级,士官按级别不同,区分补贴标准,逐月随工资发放,按照人员分类,分别列工资及有关科目报销。\x0d\x0a16.住房公积金的缴存\x0d\x0a军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暂按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稳定部队,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在部队立三等功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对获得三等功的个人,授予三等功奖章,并颁授证书。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市)级人民武装部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院校寄发受奖通知书,向其家庭寄发喜报,并协调省军区系统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扬工作。平时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三条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并颁授证书。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
荣誉称号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向个人颁授英模奖源粗章和证书、向单位颁授奖旗。一般在每年建军节前夕举行颁授仪式,也可以视情及时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第八十七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市)级人民武装部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院校寄发受奖通知书,向其家庭寄发喜报,并协调省军区系统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扬工作。
第九十四条 平时对获得雹碧镇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一等功以慧脊上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衔(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部队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军人一等功提高军衔和待运戚稿遇,这是最基本的,照顾军人的家属以及子仔旁女给与相应的生活补贴。一等功国家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军人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因为其肩负着保家卫国的使命,所以工作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执行某些特殊的任务时,根据其做出的贡献,奖励其相关的荣誉。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三条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并颁授证书。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荣誉称号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向个人颁授英模奖章和证书、向单位颁授奖旗。一般在每年建军节前夕举行颁授仪式,也可以视情及时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旁孝据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一般每五年授予一次。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上尉什么级别待遇
上尉是正连职、副营职的军衔,正连职相当于地方的科员级别,副营职相当于地方的副科级(或副主任科员)级别。上尉一般授予连长,相当于地方公务员科员级别干部,连长属于军官,但职位较低,但是转业回地方时,通常不安排领导职务,照科员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蔽备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扩展资料:上尉,一些国家军队中尉级军官的军衔称号。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都设有上尉军衔。在绝大多数不设大尉军衔的国家,上尉是尉官的最高级别。中国军衔制历史中,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都有设立上尉军衔。上尉一词来源于拉丁文“首领”,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军事术语。以后,上尉逐渐演变为担任连长职务者的军衔称号。世界各国的军衔体系中,都设有上尉军衔。在绝大多数不设大尉军衔的国家,上尉是尉官的最高级别。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其中尉官设置为: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上尉为尉官中的第二个级别。上尉军衔根据不同兵种分为:陆军上尉、海军上尉、空军上尉。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宏慧毁军衔。上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碧困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参考资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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